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位)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现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規定》(建设108号令)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二、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停车库(位),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270号令)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停车库(位),是否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四、开发商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归属于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点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五、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库,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1款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歩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第四条4项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做好地下空间的登记工作、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合同对地下空间利用没有作比规定的,可在完善地下空间利用相关手续后申请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
《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建筑物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合法建设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结建地下建筑物可与地表上的建筑物一体申请首次登记,也可单独申请首次登记,依法出售、赠与的、不动产权利随之转移。“
六、地下停车库(位)的面积是否应该计入业主共有建筑面积?
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五条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七、如果业主和建设单位因地下停车库(位)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应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业主和开发商因地下停车库(位)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各方都应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理性維护自身的合法途径,不得采取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其它非法途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